为进一步推进试验区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整治,激起商场消费生机,做好与《平潭归纳试验区三轮车“收回更新”办理布告》相关作业联接,现就《平潭归纳试验区电动摩托车(含电动三轮车)以旧换新补助活动计划》(以下简称《计划》)作出如下优化调整:
按新车出售价格(以该商品出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)的20%给予补助,电动两轮摩托车补助不超越1200元,电动三轮车补助不超越1700元。
关于在11月15日前呼应“收回更新”活动已将电动三轮摩托车交旧作废的顾客,无需供给具有收回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旧车反向发票;其间已将未登记车辆交旧的顾客,其提交的承诺书无需人车合影相片。
(一)将“《增值税普通发票》(补白车主名字、手机号、身份证号码和“以旧换新”字样)”更改为“《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》”,作为顾客应上传的申报材料。
(二)关于活动商家将2024年11月15日前(含当日,下同)向厂家购买的电动摩托车出售给顾客的,采认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具的《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》,活动商家应向消费的人供给厂家开具的载明车架号码的《增值税专用发票》及销货清单(价格部分可打码处理)复印件,用于作为弥补凭据提交体系。
附件:平潭归纳试验区电动摩托车(含电动三轮车)以旧换新补助活动出售企业名单
为保证最佳阅读作用,建议您运用以下阅读器版别:IE阅读器9.0版别及以上; Google Chrome阅读器 63版别及以上; 360阅读器9.1版别及以上,且IE内核9.0及以上。